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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串通投标罪的立法
来源: 互联网     作者: 裴王建 韩哲 李瑞生     更新时间: 2013-04-23    分享到

在国外,将严重的串通投标以及相关的妨害投标招标的行为犯罪化,并给予必要的刑罚处罚已司空见惯。日本现行刑法第96条之三妨害拍卖、投标罪规定:“使用欺骗或胁迫手段实施足以妨害官方公正拍卖或者投标之行为者;或以损害公正价格或取得非法利益为目的由拍卖或投标的竞争人同谋作出协定者,处两年以上惩役或五千日元以下罚金。”这里的拍卖、投标以国家或公共团体所实施的拍卖、投标为限。1994年法国新刑法典第313-6条规定:“在公开招标活动中,采用赠送礼品,允诺、达成默契或其他欺骗手段排斥某一竞价投标人,或者限制竞价投标的处6个月监禁并科15万法郎罚金。接受此种赠送礼品或许诺的,处相同之刑罚。下列行为,处相同刑罚:一是在公开招标活动中,以暴力、打斗或威胁,阻碍或扰乱自由竞价或投标之行为;二是公开投标之后在没有管辖权的助理人员协助的情况下,进行或参加对竞价给予折扣之行为。”1968年修正的意大利刑法第353 条干扰拍卖罪规定:“以强暴、胁迫、贿赂、期约、期物、围标或其他诈欺之手段,阻止或干扰因公共行政之计算所为之公之标卖或私之拍卖之竞争或隔离买卖人者,处二年以下徒刑并科四万里耳以上四十万里耳以下罚金。”第354条回避拍卖罪规定:“意图回避参与前条所述之标卖或拍卖,而为自己或他人收受期约金钱或者其他利益,处六个月以下徒刑或二十万里耳以下罚金。”加拿大刑法典第121条规定:“(1)任何人,为下列行为,构成犯罪;……(f)在投标获取政府合同后:(ⅰ)向其他已投标者或其家属或代表其利益之人,交付、提供或同意交付或提供酬金、便利或任何利益,作为使其撤回投标之条件;或(ⅱ )从已投标者处,要求、收受或索取或同意收受酬金、便利或任何利益,作为自己撤回投标之条件。……(3)任何人犯有本条之罪,为可诉罪,处五年以下监禁。”1988年修订的韩国刑法典第351条妨害拍卖、投标罪规定:“以欺骗、暴力或其他方法,妨害拍卖或者投标之公正的,处一年以下劳役或者一百元以下罚金。”

 

在我国的澳门和台湾地区也有关于妨害招标投标罪的立法例或案例。1996年生效的《澳门刑法典》第226条扰乱竞买罪规定:“意图阻碍司法竞买、法律许可或规定之其他竞买,或受公法规范之竞投等之结果发生,又或损害该等结果,而以赠送、承诺、暴力或以重大恶害相威胁,致使他人不出价或不竞投,或致使作出有关行为之自由受任何损害者,如按其它法律之规定不科处更重刑罚,则处最高两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在台湾地区有学者论及“围标罪”,指工商企业者在公开招标的自由竞业中以非法方法妨害竞标的一种竞业犯罪。通常是于工程招标或物品标售之际,承揽人或买受人为防止因投标竞争而造成过低报酬或过高价金之情事发生,或为尽量提高报酬与尽量压低价金之目的,乃事先互约投标金额,并约定由中标人给付相当酬金与约定之投标人,常使工程招标与物品标售人蒙受损失。该学者还建议,在台湾地区刑法中围标罪应表述为:“工商企业者于公开招标、标购或标售时,意图得标,以行求、期约或交付不正当利益,或以强暴胁迫,而使他人放弃竞标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工商企业者参与公开招标、标购或标售时,以放弃竞标条件而要求、期约或授受不正当利益者,亦同。”台湾地区在法律没有规定围标罪的情况下通常依其刑法第339条之诈欺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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