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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06    分享到

高检发研字(2000)20号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0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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