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生产伪劣化肥 未销售也犯罪 判刑又罚金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更新时间: 2013-04-14    分享到

中国法院网2013年3月14日讯 (李健) “3.15”来临前夕,邹某某因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被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2011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在河南省新蔡县某街道办事处工业集聚区内,租用某复合肥有限公司的厂房和设备,生产复合肥418.65吨。经鉴定,该复合肥料为不合格产品,价值290113元。该复合肥于2012年被工商部门处理后,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生产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货值金额达290113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邹某某已经着手生产了复合肥,因意志外的原因尚未出售,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处罚。对于邹某某辩解不是故意生产伪劣复合肥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明知自己不具有生产复合肥的技术和条件而生产,且生产时间长,数量大,故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伪劣农药致农户损失近10万元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刑并处罚金
下一篇: 宁夏吴忠一家族式毒品犯罪团伙主犯张金芳被执行死刑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