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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通报2012年重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
来源: 中国日报     作者: 周衍鹏     更新时间: 2013-04-14    分享到

齐鲁晚报2013年3月15日讯  平度夫妻加工销售病死猪肉107万斤涉案金额达508万元,最终双双获刑;病死鸡通过浸泡、冷冻等“美容”手段,摇身一变成为白条鸡……14日,青岛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12年法院审理的重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情况进行通报。

 

案例1

 

加工销售病死猪肉 涉案金额达508万元

 

张某、郭某两人系夫妻关系,自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两人在平度市张戈庄镇尚河头村的家中,非法加工收购来的病死猪并予以销售。2012年4月,联合执法组接到举报后,连夜对该黑加工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就查获1500多斤猪肉,经过平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认定为病死猪产品。

 

执法组在张某家中搜出记录销售病死猪肉的账本,账本显示从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共计加工并销售病死猪产品107万斤,销售额508.6万元。其中自2008年8月至2011年4月,猪肉销售商万某从张某处共购买病死猪39.4万斤,销售额184万元;自2008年8月至2010年1月,猪肉销售商孙某从张某处共购买病死猪16万斤,销售额78.9万元;剩余50多万斤病死猪由张某夫妇自行销售。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张某、郭某、万某、孙某4人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检察机关批捕,根据审讯,张某、郭某夫妇的病死猪是从附近养殖场或养殖户手中收购来的。

 

判 决

 

法院认为,张某夫妇非法加工病死猪并对外销售病死猪产品,销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万某、孙某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均在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2012年12月6日,平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郭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60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孙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宣判后,张某、万某、郭某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院。2013年3月12日,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三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案例2

 

生产销售注水猪肉获刑15年

 

2011年5月至11月间,杨某兄弟两人从即墨市周边乡镇收购生猪,收购后拉至位于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某村其租住的厂房内给生猪注水,后由即墨市某生猪屠宰场代宰后销售。同年11月以后,杨某将收购的生猪在其厂房内注水后自行屠宰销售,并雇他人专门负责分割、运输装卸白条肉。

 

2011年12月27日,即墨市公安局、食安办、商务局在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杨某租赁的厂房内,当场查扣白条肉48半、整头猪5头、下货29套。以上共计2610公斤,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经对上述查获的生猪取样,并送青岛市菜篮子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含水量检测,水分含量均不合格。据调查,杨某共组织生产注水白条肉50万余斤,销售金额价值590余万元。

 

判 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兄弟等5人对生猪注水并销售,以次充好,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危害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四被告人系从犯,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012年9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80万元;另外四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3

 

夫妻俩加工有毒鸡爪、猪蹄

 

2011年6月份至11月7日,王某、李某夫妇两人在自己家中加工卤制鸡爪、猪蹄,为使加工的卤制鸡爪、猪蹄美观丰满,两人用工业火碱将煮熟的鸡爪、猪蹄泡大,再用工业双氧水漂白,后将加工好的鸡爪、猪蹄运至平度市贸易城销售,每天加工、销售鸡爪、猪蹄共计约100公斤。同年11月7日,平度警方接到举报,检查中在其家中查获鸡爪、猪蹄、猪皮等400多公斤,及几十公斤工业火碱。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处扣押的涉案物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

 

判 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大;李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2012年12月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宣判后,两被告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4

 

收购销售50余万斤病死鸡

 

2003年至2011年间,周某、张某夫妇在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证等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以很低的价格收购病、死、残鸡,在其位于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何家演泉村家中脱毛、分割,并加入亚硝酸钠和日落黄进行煮熟、烘烤,加工好之后运送到即墨市农产品市场销售,累计销售50余万斤,获利20余万元。经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送检的浸泡水、生鸡检测,各项指标均不合格,严重超标。

 

判 决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2012年5月7日,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2012年青岛共审理31起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

 

据了解,2012年以来,青岛两级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31件,对71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其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5件10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2件4人。从量刑情况看,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9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的21人,重刑率20%,高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

从已经审结的案件看,食品安全犯罪凸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犯罪对象比较广泛。审理中发现,该类犯罪大多直接针对日常食品,如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假药、劣药、不合格除草剂、病死残鸡、猪、注水猪、瘦肉精等。二是案件多发于农村或城乡结合部。形成原材料提供、初加工、深加工、批发、销售一条龙的产业链,所加工的产品则售卖于青岛市内外各地。三是经营方式多为家庭式。该类犯罪生产规模限制小,生产地点隐蔽,多为兄弟、父子、夫妻共同参与的小作坊式经营,且邻里之间相互效仿,一旦案发则整个家庭共同犯罪,给社会的稳定和案件的审理都带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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