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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用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2-25    分享到

在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比侦查阶段更多,可以更加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如下重要服务。

 

1、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律师通过阅卷,可以更加准确地了解当事人涉案的证据和事实,为辩护活动打下基础。

 

2、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一阶段的会见和通信不受侦查人员干扰,可以讨论和案件相关的任何问题。

 

3、可以调查取证。律师可以收集、调取当事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一切相关证据。

 

4、提交《辩护意见书》。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和取证,根据事实和法律,向检察机关提供辩护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可以:

 

1、争取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为当事人争取到的最好结果就是让公诉方做出不起诉决定。律师和当事人必须竭尽全力争取找出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不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争取检察机关以较轻的罪名、犯罪情节和行为性质起诉。在司法实践中,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比例非常小,但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说服检方做出严厉程度较低的指控。

 

3、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

 

江苏辩护律师网有很多成功案例,让控方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所能争取到的最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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