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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立案标准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4-10    分享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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