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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毒枭”贩卖运输毒品两千余克被判死缓
来源: 法制网     作者: 丁国锋 郑妍     更新时间: 2013-04-09    分享到

法制网徐州2012年3月22日电   多次往返于安徽淮南与四川成都间,从职业“毒枭”处购得大量毒品并通过交通工具予以运输,终在第四次交易后被铁路警方抓获。 今天上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法庭开庭宣判这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永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宋双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肖隆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现年40岁的宋某系安徽淮南市无业人员,2010年9月经他人介绍,与44岁的四川成都市无业人员陈某相识。同年9月至12月间,宋某四次前往成都,入住当地的凯宾宾馆,联系陈某购买毒品。期间购得“冰毒”约950克,“麻古”约236粒,支付人民币29万余元。前三次交易后,宋某将毒品带回淮南市,将其中部分毒品贩卖给赵某、周某(另案处理)等人。

 

第四次交易后,宋某于12月18日携带毒品,持票从铁路成都站乘上由成都开往上海的K698次旅客列车,就座于9车19号下铺,欲至徐州市后再返回安徽省淮南市。次日22时50分许,列车到达铁路徐州站,宋下车出站行至出站口地道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拦住盘查,当场从宋的外裤左侧口袋内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暗红色药片状可疑物1袋,从其衬裤两小腿部位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内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分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2袋,遂将宋抓获。

 

宋某到案后,供述毒品均来源于陈某。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去年3月7日15时许,在成都市熙城国际小区2单元出口处,将准备外出的陈某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一红色纸质鞋盒内,查获白色晶体状可疑物1袋,并在其黑色背包内查获现金6万元。公安机关随即对陈租住的2单元2704室卧室进行搜查,在其卧室内一只黑色男式背包内,查获白色晶体状可疑物1包;在一棕色男式单肩背包内查获现金人民币13万元,在客房东墙床上查获装有可疑物品的透明塑料袋168个和云雾毛尖茶叶包装袋36个,以及在床脚等处查获4台电子秤。

 

经鉴定,在查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631.89克和496.96克。在搜查的当场,公安机关还一并抓获陈某的“干儿子”肖隆。据肖隆供述,2011年1月,因秦某(另案处理)需要购买毒品,肖在陈某租住处,取得“冰毒”10克,以2100元的价格卖给秦,并将1800元贩毒款交与陈某。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仍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销售甲基苯丙胺,数量为210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宋某明知是毒品,仍以贩卖为目的从他人处购买,并利用交通工具将毒品运送至异地后予以非法销售,甲基苯丙胺数量96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肖隆明知是毒品,仍帮助他人予以非法销售,甲基苯丙胺数量1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达2000余克,犯罪情节极其严重,部分毒品已流向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又无宽宥情节,依法应予严惩。宋某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达900余克,犯罪情节严重,部分毒品已流向社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本应严惩,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肖隆帮助他人贩卖毒品,依法应予惩处,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系从犯的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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