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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受贿罪案件不能仅依靠言词证据定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3-04-08   


案情简介


某市建设局副局长张某因涉嫌40余万元被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异地审理)。受其家属委托,本人作为张某辩护人依法为其出庭辩护。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张某收受陆某某10万元贿赂款问题,本人认为,此笔受贿款项虽然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但仍然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不予认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述10万元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辩护体会


一般观点认为,受贿罪案件的定案基本依靠被告人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只要被告人做出了有罪供述,且供述又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那么就可以认定此笔受贿犯罪事实。但本人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受贿案件都是如此,有些大额受贿案件不能仅依靠言词证据定案,而是要结合其他证据,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后才能定案。


在上述案件辩护过程中,本人提出,根据刑事侦察学理论,犯罪必留痕迹,刑事侦察的任务就是收集犯罪痕迹,以证明犯罪和打击犯罪。而这10万元受贿指控中,除了矛盾百出的荒唐言词证据外,其他根本没有什么证据可资证明犯罪发生:第一,关于钱款的来源,证人陆某某陈述是在宜兴某银行从其存折上取款,但卷宗中没有相应取款记录的证据;第二,关于送钱经过,陆某某称取款后入住某宾馆,并在某宾馆将10万元交给张某,但经本人调查发现,陆某某当时根本就未曾入住某宾馆;第三,关于赃款去向,10万元巨款究竟下落何方?根据被告人张某在被刑讯逼供状态下的陈述,10万巨款放在家中被小偷盗走,而其妻子家人竟然对家中失窃一事毫不知情。  


因此,本人向法院提出,该笔10万元受贿指控无钱款来源证据,无送钱时间地点证据,无钱款去向证据,对此“三无”指控,本人提请合议庭慎之再慎!


后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本人辩护意见,并未仅依靠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定案,而是认为此笔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我认为,办理受贿罪案件要改变那种依靠言词证据就可定案的传统思维,审慎研究案件细节,及时发现问题,充分论证合理怀疑,有理有据地向法庭提出相反意见,说服法院采纳辩护观点。这样会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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