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售烟花爆竹牟利 浙江四男子因非法经营罪获刑
来源: 浙江新闻网     更新时间: 2013-04-06    分享到

中新浙江网2012年11月20日电(记者 童静宜 实习生 胡丰盛 通讯员 吴娟)浙江省苍南县四名男子欲牟取非法之利,遂想出私自购买烟花爆竹在年底出售,不料被警方抓获。一无所获不说,还要领刑受罚,后悔莫及。日前,龙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1年9月份,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陈某商议合伙购买烟花爆竹准备在年底进行销售获利,进行分成。

 

随后,余某某两次前往湖南省浏阳市,先后找到“同升”、“瑶金”、“蓝精灵”、“大地红”等花炮厂及花炮批发市场的两家小商铺的负责人,以现金交易的方式,非法订购烟花爆竹。

 

2011年11月初,余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告知烟花爆竹销售方发货地点。之后,上述订购的烟花爆竹分五次从湖南省浏阳市运输至浙江省龙泉市,并储存到由陈某某在龙泉市安仁镇承租的仓库内。期间余某某、陈某、林某某分别参与了卸货、清点等工作。

 

2011年12月11日,当最后一车烟花爆竹运到龙泉市安仁镇时,被守候已久的警方当场查获。经检查清点,仓库内共有各品种烟花爆竹共计4921箱。价值人民币337531元。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陈某、林某某均未取得烟花爆竹专卖许可证。

 

龙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等四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非法经营的物品已全部追缴并被没收,没有实际得到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六千元不等。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男子购香港书号印书1.5万册被判非法经营罪
下一篇: 湘籍男子非法经营"六合彩" 犯非法经营罪获刑十月罚金五千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