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常见问题 >
 
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在哪些情形下重新审判?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4-02    分享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的期限
下一篇: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如何处理?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