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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富翁被控挪用资金罪等3罪名 律师作无罪辩护
来源: 中国网     更新时间: 2013-03-31    分享到

羊城晚报2008年11月24日讯 记者胡军报道:珠海市亿万富翁郑振奇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单位行贿一案昨日在珠海市中级法院再度开庭,郑振奇被控三宗罪名。坐在被告席上的郑振奇,是珠海市人大代表,市侨联名誉主席,此案引起了广泛关注。针对检方指控,被告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

 

股东的一封控告信

 

郑振奇是珠海市宝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地公司”)董事长,同时是其占50%股权的珠海市宝地康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总经理。在珠海市房地产市场,两家公司都相当有名气。

 

2007年7月16日,康泰公司原始股东吴钦城和许文雄给珠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写了一封长达7页的控告信,控诉公司最大股东、执行董事兼公司总经理郑振奇的违法行为。

 

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查后,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移送检察院提起审查起诉。2007年11月1日,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受理此案,但直至2008年8月21日才正式提起诉讼。其中,在2007年12月13日和2008年8月1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检方指控三项罪名

 

据检方指控,2005年12月15日,郑振奇在任康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将公司所有的10号楼,以每月10万元租金租赁给某酒店有限公司,从中侵占属于康泰公司的收入110万元。

 

起诉书还指出,2007年4月11日,郑振奇向康泰公司会计庄某某出示一份《通知》及一份擅自修改的《会议纪要》,要求庄某以每平方米2000元售价开具发票,将10号楼出让给宝地公司。检方认为,郑振奇侵占了康泰公司财产390万元。

 

挪用资金罪名,则指2004年8月16日至2005年5月,郑振奇先后四次指令康泰公司出纳王某某,从康泰公司转款至海口某贸易公司,共计1170万元。海口公司支付盈利分成60万。

 

单位行贿罪。2002年2月,郑振奇与公司的其他股东许文雄、陈锦旋、吴钦城商定向“红山村改造”评标小组成员刘成杰、刘容葵(均已判刑)各贿送15万元。2006年,向珠海市规划局工程师赵某行贿港币2万元。

 

律师作无罪辩护

 

针对“职务侵占罪”,辩方律师表示,关于10号楼权属问题,实际上是各股东对宝地公司在前期为康泰投入土地方面产生的损失的一种补偿,并不是侵占。

 

庭审中,检方重要证人、康泰公司会计庄某某却“改口”证实,“原来的《会议纪要》不见了,我在电脑里找到存档,重新粘贴过的,内容并非伪造”。

 

辩方同时认为,检方所控 “挪用资金罪”不成立,借给海南某公司的款是康泰公司还给宝地公司的借款。且指控郑振奇挪用资金的另一公司股东也签章同意,事后也没表示过异议。

 

辩方还指出,向“红山村旧村改造项目”评标小组成员行贿时,郑振奇只是4名股东之一,行贿的提议及约请受贿人及交付行贿款,均非郑振奇,“为何只有郑振奇一个人被追究?”

 

庭审中,郑振奇对检方指控罪名全盘否认,并称,此案是由企业管理不规范、个人处事作风等所导致的企业内部民事纠纷,“公权力机关介入属于运用法律不当!” 此次庭审双方控辩激烈,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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