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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副经理涉嫌挪用资金罪
两级检察机关抗诉 法院终审裁定无罪
来源: 搜狐网     更新时间: 2013-03-31    分享到

金黔在线2004年7月12日讯  记者近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原黄平县建筑二公司副经理周晓平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经黄平县法院判决宣告周晓平无罪,黄平县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黔东南州检察院支持抗诉。日前,黔东南州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1994年,水电九局向黄平县建筑二公司借款57万元。由于水电九局建筑公司与黄平县建筑二公司在云南河口承接工程未果,1998年,黄平县建筑二公司起诉要求还款,时任公司副经理的周晓平为委托代理人。案件经云岩区法院和贵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判决由水电九局归还57万元。周晓平先后4次领回还款20.5万元,用于黄平县建筑二公司承建黄平县防疫站综合楼和崇仁乡政府住宅楼。2003年4月16日,周晓平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逮捕。

 

2004年2月27日,黄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平县防疫站综合楼工程和崇仁乡政府宿舍楼工程,是由黄平县建筑二公司承建,周晓平是两个工程的内部承包人和项目经理,周晓平领取的20.5万元资金用于两个工程,其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法律特征,因此判决周晓平无罪。

 

黄平县法院判决后,黄平县检察院以两个工程系周晓平自己承建的工程,其用公司20.5万元修建两个工程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特征为主要理由,提出抗诉。黔东南州检察院也以同一理由支持抗诉。

 

黔东南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平县建筑二公司与周晓平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对第三人无约束力,在法律意义上不能改变黄平县建筑二公司与黄平县防疫站、崇仁乡政府签订施工合同的主体资格。工程所欠的工程款,黄平县建筑二公司已纳入单位的债权,周晓平的行为属职务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因此作出了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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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仲若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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