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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因挪用资金罪被羁押4年后无罪释放
来源: 网易     作者: 李恩树     更新时间: 2013-03-31    分享到

江南时报2010年12月2日报道  11月22日,王善升终于等来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这个再普通不过的案件,在过去的四年多里,历经一审法院五次判决,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发回重审,最后经过河南省高院的再审,一共六次审判才最终结案。

 

王善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用“心累”二字表达了对这场“马拉松审判”的感受。

 

案情回放

土地转让金之祸

 

2005年5月,受河南省新乡市商业局委派,王善升担任新乡市金汇肉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一职,此时的金汇公司欠有320多万元外债。上任后,王善升与公司另外3名董事商量,以280万元将金汇公司名下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中石化新乡石油公司。在中石化先期支付170万元后,双方约定,剩余的110万元待上级部门批准后全部付清。据悉,由于情况复杂,转让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没有经过全体股东开会讨论,他们打算在此事完全运作好之后再向其他股东公开。

 

之后,面对债权人不断催要欠款,王善升与股东集体商量后,决定将这170万元提出,用于公司必要开支。170万元取出后,支付了各杂项费用后,剩余57.6万多元暂保存在王善升处。之后,为给员工发工资,王善升从剩下的土地转让金中,以自己的名义分3次先后拿出14.5万元,并告诉出纳,不计算利息。

 

2006年3月,王善升离任董事长一职,不久后,王善生等几位股东明显违反财务制度的做法被发现。2006年8月23日,获嘉县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王善升刑事拘留。2006年9月5日,王善升被批捕。

 

案件争议

六次审判四种结果

 

王善升被起诉后,迎来了不断上诉、不断发回重审的往复循环,以及量刑结果跌宕起伏的戏剧性审判。

 

2007年1月24日,获嘉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王善升拘役5个月。王善升不服,提出上诉。3个月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07年10月10日,获嘉县法院再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善升拘役5个月。王善升坚称自己无罪,第二次提出上诉。当年12月13日,新乡中院又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但令王善升始料不及的是,在所有事实均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获嘉县法院却在第三次重审时,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于是,王善升第三次提出上诉,但新乡中院的刑事裁定结果,仍是发回重审。2008年7月25日,获嘉县法院对该案的第四次一审判决又回到了原点,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善升拘役5个月。面对王善升的第4次上诉,新乡中院坚定地“将发回重审进行到底”,“皮球”又被踢回一审法院。2009年4月13日,获嘉县法院对该案作出第五次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善升拘役9个月,同时追缴王善升占有的86000元款项。王善升第五次提出上诉。但这一次,新乡中院却在与一审法院僵持了数年之后,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认定王善升占有并利用职务之便处分了145000元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据此,新乡中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之后,王善升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坚持自己从未谋取过一分钱私利。高院审理认为,王善升保管170万元土地转让金建立在与主要董事共同商议的情况下,王善升个人未使用一分钱,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专家说法

“谁的孩子谁抱走”

 

一个事实简单的小案件,为何经历四次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为何不直接改判?在事实并无争议的情况下,为何量刑差别如此之大?一连串的疑问,并未随着王善升被宣告无罪而结束。

 

新乡中院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负责人表示,对于上诉案件,二审如果直接改判,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同级和下级公检法机关的关系,法官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一些背景复杂的案件,下级法院明知道判决错误,却因为无法超脱,希望上级法院改判;而上级法院并不愿意接下“烫手的山芋”,将矛盾揽在自己身上。所以,现在法院系统流行着一种“潜规则”:“谁的孩子谁抱走”,上级法院也不想为下级法院扛着问题。于是,就有了反复发回重审这种“马拉松”式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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