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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信托原董事长葛政一审获刑六年
被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并处罚金40万元
来源: 财经网     更新时间: 2013-03-30    分享到

【《财经网》2008年7月15日专稿/记者 赵何娟】为时两年半之久的中国信托第一案终于落幕,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信信托)主犯已经全部获刑。

 

7月14日上午,浙江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对金信信托原董事长葛政等人作出一审判决:葛政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处罚金40万元;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判处罚金40万元。

 

另两名同案被告,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长朱新民,因职务侵占罪、企业人员受贿罪,两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通和投资副总经理朱旗,因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通和投资为金信信托实际控制人,朱新民、朱旗二人长期受命于葛政。

 

上述三人当庭均未表示上诉。

 

此前,金信案中另外三名涉案高管已在今年2月获刑。此案同样由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审判,金信信托原总经理朱江平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金信信托原副总经理方征、黄昕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八年非法集资,从书面合同到口头承诺

 

现年47岁的葛政是金信信托的创始人和灵魂人物。

 

葛氏祖籍金华,上世纪80年代初进入工商银行金华支行信贷部,由一名普通员工做到副总经理。1991年,信贷部从工行分离,改制成立金华市信托投资公司(下称金华信托),葛政任公司副总经理,1997年升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时至2002年5月,金华信托完成第三次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0.18亿元,更名为金信信托。葛政成为金信信托董事长。

 

据金信信托案的检方指控,金华信托(及之后的金信信托)在1997年11月至2005年7月间,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却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与社会不特定的机构和自然人签订协议或合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3.8亿元。葛政因全面负责金信信托业务,被检方指控直接参与决定、指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8.8亿元。

 

1996年,金华信托成立证券总部后,在葛政的授权下,徐涵江、陈唯贤等人制定《金华证券管理总部运行大纲》,开展国债回购理财业务。这次“业务转型”,系因1995年经济不景时,金华信托曾亏损近亿元,遭遇生存危机,葛政由此转向国债回购理财业务。

 

与此同时,为规避当时“信托公司不允许做投行”的限制,金华信托还成立了上海邦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邦联),在国家清理信托业前夕,提前将投行业务转至上海邦联。

 

根据起诉书,1997年9月至2002年7月间,徐涵江、陈唯贤等人获得葛政的书面授权,采用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与上海、天津、杭州、绍兴、金华、衢州、温州、台州等地的183家单位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及补充协议共275份。在这些委托理财合同或补充协议中,金华信托向委托人承诺委托资金不受损失,并可享受6%-15.6%不等的固定收益,据此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2亿余元。

 

据指控,2002年7月初,《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即将实施,金信信托为规避法规,时任公司总经理的朱江平向葛政请示,《办法》出台后,再以书面承诺保底收益的方式展开集资将难以继续,为此需要改变方法,“可利用营销人员的面子,采用口头承诺的方法募集资金”。

 

在得到葛政首肯后,朱江平召集公司高管方征、黄昕、郑新东(2006年7月病逝)等人商定,由营销员口头向委托人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集资,而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上则写明“预期收益率”或“预测收益率”。

 

随后,金信信托下设的营销管理总部继续向社会集资,并对营销人员制定激励考核机制。各信托部下的营业人员被分成见习客户经理、助理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及高级客户经理,根据不同层级下达年集资指标。各级客户经理若完成各自指标,按集资总量的千分之一提成,超过指标部分按千分之一或千分之一点五提成。

 

在这种激励机制下,营销人员吴放、吴科美、王桂仙等人将委托人的资金,以本人或其家属、亲友的名义签订每份数十万元至数千万元不等的资金信托合同,而实际委托人根本没有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另一种做法,则由营销人员将各自募集的小额资金,统一挂在某个委托人名下。

 

在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间,采取上述手法,金信信托共向1454个机构和自然人募集资金51.7亿元。

 

集资去向

 

通过两个阶段的非法集资,金信信托将全部募集资金均投向股市。为防范监管部门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审查,金信信托在二级市场上的操作多通过关联企业完成,其形形色色的关联企业多达38家。

 

金信信托参与二级市场投资,多通过其所控制的五家炒股平台公司实际操作,它们分别是浙江华创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同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市和信投资有限公司及绍兴市协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然而五家公司炒股失利、长期亏损,致使在上游以信托计划之名筹措炒股款的金信信托,往往无法归还委托人的到期本金收益。为确保资金链不断,在委托人资金到期后,五家炒股平台公司往往被迫以斩仓方式,将资金周转出来,用于偿还委托人本金及其高额保底收益。

 

如此恶性循环之下,周游于上游集资和下游炒股之间的金信信托已是拆东补西、难以自拔,至2005年12月30日被勒令停业整顿之时,金信信托在二级市场亏损已高达34亿元,事后被确认的整体亏损达47亿元。

 

2006年11月27日,葛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浙江省公安厅监视居住;2007年1月12日,葛被金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6日被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批捕。  

 

职务侵占争议

 

检方对于葛政的另一项指控为“职务侵占罪”。起诉书称:2003年至2004年间,葛政、朱新民、朱旗利用职务便利,在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和信电力)和金华市利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利隆资产)的股权转让过程中,将和信电力的资产439.21万元予以侵吞。朱新民曾任和信电力董事长,而朱旗曾任利隆资产董事长。

 

在庭审中,葛政称,因其决策不够完善、管理失误、监督不力造成公司损失,作为公司的主要管理者,他本人愿意承担领导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辩护律师曹红光则对职务侵占罪作无罪辩护。曹认为,上述收购行为并不存在直接的财产损失,明显不具有直接的社会危害结果。

 

曹红光表示,公诉人已确认葛政系自首,葛政也曾主动辞去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工作和金信信托停业整顿工作。但法院一审判决并未采纳律师新的辩护意见,仍认定葛政职务侵占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据《财经》记者了解,对葛政的该项罪名是定义为职务侵占还是挪用资金,一度存在争议。

 

破产清算

 

金信信托案案发于2005年底。当年12月29日晚,浙江省公安厅执法人员开赴金华,在同当地政府召开紧急会议之后,将金信信托葛政、朱江平、黄昕、方征、金乐清等五人以“协助调查”名义,自金华带往杭州。

 

次日,浙江省银监局、金华市政府分别发布公告,宣布金信信托因“违规经营和经营不善,造成较大损失”,即日起停业整顿。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建投)受中国银监会委托,在金信信托停业整顿期间进行全面托管。

 

根据审计结果,截至2007年9月30日,金信信托的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损失被确定为47亿元。2007年12月,因股市走牛,金信信托所持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8%的股权,在拍卖中以63.2亿元的“天价”出手,接盘人为招商证券。

 

据此,金信信托的全部债务将得以偿清,且所有者权益也将基本得以保全。

 

2008年1月15日,在经过整整两年的停业整顿期后,金信信托终于正式进入破产清算法律程序,由金华市中级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

 

《财经》此前获悉,早在金信信托成功拍出博时基金股权后,浙江省政府已在积极酝酿其破产重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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