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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贪污罪判10年 重审无罪 检方抗诉
来源: 凤凰网     更新时间: 2013-03-29    分享到

北京青年报2011年1月29日讯 顺义区招商局原副局长孙德普,因涉嫌贪污被顺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孙德普上诉后该案被发回重审,顺义法院重审后判决孙德普无罪,判决后,检察院不服提起上诉。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已受理这起抗诉案,检察机关指控孙德普的罪名由贪污罪变更为受贿罪。

 

现年48岁的孙德普生于北京,大学文化,案发前为北京市顺义区招商局副局长,负责协助局长开展招商局工作,并主抓招商引资和外联部工作。因涉嫌贪污罪,于2007年10月8日被拘留,2007年10月22日被逮捕。检察机关指控孙德普两起贪污事实,涉案金额20万元。第一笔是,2004年10月份,孙德普在负责办理蓝山置业公司购买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成功后,以其自己为股东之一的北京德盟宁安技术有限公司(系顺义区招商局的三产单位),代顺义区招商局收服务费为名,与北京蓝山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蓝山置业公司支付给北京德盟宁安技术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用10万元。第二笔是,2006年,孙德普在负责办理的北京安达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北京汽车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土地项目成功之后,谎称顺义区招商局局长已经同意,以北京德盟宁安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汽车城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后汽车城支付北京德盟宁安技术有限公司项目咨询费1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上述两笔钱款均属招商局公款,被孙德普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法院经审理认定第一笔指控,但第二笔指控因证人证言发生变化最终没有认定。据此,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孙德普有期徒刑10年。

 

判决后,孙德普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孙德普犯贪污罪的事实需进一步查证,据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0年3月,顺义法院经重审后认为,检察机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钱款属于公款,也不能证实孙德普个人侵吞涉案钱款的事实,不能满足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对孙德普犯贪污罪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孙德普无罪。

 

判决后,检察机关不服,抗诉至市二中院,指控的事实不变,仍为上述两笔事实,但罪名由贪污罪变更为受贿罪。据了解,这起抗诉案将于2月15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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