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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宣判
来源: 江苏新闻网     更新时间: 2013-03-29    分享到

扬子晚报2008年12月26日报道 2007年苏州房市如火如荼,苏州市区不少热销的楼盘出现一房难求的局面。此时,有一家楼盘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掌控房源,勾结中介,以转让费、好处费、增值费等名义,借机向购房者索取不义之财。2008年12月2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苏州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助理牛某、销售经理品某和中介人员楚某进行宣判。

 

据悉,这是自2007年年底我国刑法罪名修改后,苏州市首个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捕和判刑的案子。

 

通过中介多花2万才能买热销房

 

2007年新年刚过,准备结婚的孙立就四处看房,到5月中旬,他听说古城区附近有一家楼盘要开盘了,就赶紧跑到售楼处去预约,但是售楼小姐冷冷地甩过一句话:“就200多套房子,已经预约了1000多人了。”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孙立也拿了一个号。

 

开盘当天,孙立和女友早早来到售楼处,结果200多套房子很快被抢购一空,孙立没有轮上。几天后,孙立得知一个女同事没有排号,却买到了该楼盘的房子,私下打听后得知,同事是通过一个房产中介,找到了售楼处的内部人员,多花了2万块钱才买到的房子。

 

孙立顿时恍然大悟,他马上联系到了同事说的那个中介楚某,对方告诉他,只要多出2万元,明天就可以一起去售楼处签合同。次日,孙立带好首付款和2万元现金如约来到了售楼处,见到了楚某,由另一人直接将孙立带进经理办公室。很快,孙立就与经理签好了购房合同。

 

就这样,很多没有排上号的买房者像孙立一样通过楚某的渠道买到了该楼盘的房子。

 

销售经理与中介内外勾结牟利

 

原来,几年前楚某曾在某售楼处工作过。2006年底,他见楼市红火,就出来与人合伙开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2007年上半年,孙立看中的那个楼盘很紧俏,很多客户买不到房子,就到楚某的中介公司询问有没有该楼盘的房源?这让头脑灵活的楚某捕捉到了“商机”:该楼盘如此热销,如果能从中搞到房源,再向每个客户收取二三万元的“好处费”,赚钱真是又多又快。

 

一次偶然的机会,得知自己一个姓路的朋友和掌管楼盘销售的牛经理关系很好,楚某兴奋不已。通过路某的介绍,楚某结识了这位牛经理。打过几次交道后,两人熟识起来。在一次共进晚餐后,楚某向牛经理提出了想要房源的意向。不料,牛经理早有此打算,两人一拍即合,他们商定:由牛经理发放房源给楚某,再由楚某以中介名义发布房源信息,骗客户讲这房子是关系户内定的,要想买房子得交2万元左右的“好处费”给关系户,然后两人再将这些钱平分。

 

牛经理是本案的关键人物,他大学毕业后来到苏州,不久进了房产开发公司工作。因工作业绩突出,2007年他被提拔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销售部经理。当时的房市火热,不少楼盘的销售人员都在想方设法私下收取购房者的好处费,牛某也动了心,他悄悄找到了销售部的品某。两人一拍即合,牛某负责控制、发放房源给品某,品某负责联系购房者,编造“房屋购买增值费、转让费、好处费”等名义,向6名购房者收取了5万多元,两人平分。当楚某主动找到牛某时,他正求之不得。没多久,两人按每套1万-3万元的房屋转让费,共向7名购房者收取了15万余元。

 

很快,牛某所在房产公司主管人员听到外面反映,说开发的楼盘在售楼处买不到,却在房产中介那儿能买到,而且是收高价转让费的,主管人员怀疑其中有问题,就立即报了案。

 

警方查实,牛某参与收受贿赂款人民币207700元,分得人民币94500元;楚某参与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42700元,分得人民币80200元;品某参与收受贿赂款人民币75000元,分得人民币48000元。

 

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个犯罪嫌疑人很快被检察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捕。值得一提的是,这是2007年年底我国刑法罪名修改后,苏州市检察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新罪名批捕的首个案子。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品某身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楚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牛某、楚某收受贿赂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品某收受贿赂款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2月2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牛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中介人员楚某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据审判法官解释说,有一些职务犯罪的嫌疑人,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查处找不到法律依据。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犯罪主体上相应扩大,主要是适应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童康 胡庆合 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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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仲若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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