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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
来源: 财新网     更新时间: 2013-03-28    分享到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 陈宝成)2012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该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按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或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四种特定情节之一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四种特定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

 

这些情节分别是,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

 

依照现行《刑法》,“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解释同时规定,若在检察机关立案前,行贿人就主动交待了行贿行为,并使检察机关因此破获了相关受贿案件,那么可对行贿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检察机关立案后,行贿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这时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但是,如果行贿人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那么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分别是:

 

向三人以上行贿;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2012年5月14日和8月21日,该司法解释分别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和最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最高检察院就曾发布《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将行贿罪的立案标准确定为一万元以上。

 

不足一万元,但向三人以上行贿,或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应以行贿罪进行立案。

 

至于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则到这次才正式出台。

 

据财新记者了解,相较受贿罪,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罪的打击力度一直较小。主要因为行贿、受贿行为一般都非常隐秘,取证较难。若对行贿者采取严厉措施,会令他们更倾向于否认其犯罪行为,不利于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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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仲若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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