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案件播报 >
 
最高检:行贿犯罪信息一经录入不得删改
来源: 搜狐     更新时间: 2013-03-28    分享到

201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印发实施。《法制日报》刊发相关解读称,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录入后不得修改删除。

 

该报道称,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人民检察院依一定规则和标准,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录入、存储建立了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人民检察院应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文书收集、录入信息,以保证录入信息的客观与真实。

 

“全国联网后,各地人民检察院均可在本地对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进行查询,不必一律按级别进行查询受理管辖分工。”这名负责人表示,根据工作规定,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查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可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查询。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之外的单位查询其他单位、个人的,可以到单位住所地检察院查询。公司、企业查询本公司、企业的,可以选择到住所地和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查询。个人查询本人的,到本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查询。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全价销售图书三成用于行贿 男子涉嫌行贿罪被擒
下一篇: 广东江门首富涉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受审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