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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者获刑,警示意义重大
来源: 人民网-海南日报     作者: 于治国     更新时间: 2013-03-26    分享到

据《海南日报》2013年1月5日报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亚市养殖户陈两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共计21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记者今天从定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已作出判决,判处陈两安有期徒刑5年。

 

这是个很普通的行贿受贿案件,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对案件中的行贿人进行了处理,之前常见的处理方式往往是在行贿人如实交待、有立功表现之后给予较轻处理,而这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共计219万元的陈两安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在反腐败斗争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的特殊历史时期,在新的一年来临之际,在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刚刚开始新的任期之后,这样的案例带给我们新的期待,凸显新形势下反腐力度不断加大的大环境、大趋势。

 

其实,本案的案情比较简单:个别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办事,收受他人好处费,这已经构成了受贿罪。以前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一般是倾向于对受贿者的严肃惩处,而对于行贿者的处理则相对较轻,使得一些行贿者在将一个国家工作人员送进大牢之后而自己竟然毫发无损、逍遥法外,逃脱法律的制裁,得以继续向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牟取私利。这种情况的弊端已经显现。

 

笔者注意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31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是一颗重磅炸弹,对于严肃处理行贿受贿案件、严惩行贿者、严厉打击腐败行为是一个利好消息,必将为今后反腐败斗争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海南省对行贿者的处理象征意义远大于本身,这应该是 “两高”在去年年底发布司法解释之后的第一案,对于从事各种经营行为的从业者、老板、商人来说,都敲响了响亮的警钟:守法经营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必然受到法律严重,法律之剑从来都是公正无私、平等地指向所有人,行贿而不受处罚的日子已经不再有了。这充分说明,过去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受贿案件的查办,而司法解释的出台,说明司法机关对行贿案件也逐渐重视,这样有利于从行贿这个源头抓起遏制腐败。“两高”在岁末之时发布司法解释,也提醒人们在节日的礼尚往来中,加强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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