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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受贿罪案因证据不足省高院改判为无罪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     更新时间: 2013-03-26    分享到

荆楚网2005年3月29日消息(湖北日报) 记者梅华峰、实习生冯李玥报道:以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的两名当事人,不服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审理后,认定此案证据不足,改判此案两人无罪。

 

咸宁中院认定,2001年5月,武汉人刘某得知咸宁市交通局准备建造办公大楼,找到时任咸宁市外贸局计划科科长饶芳,饶找到时任咸宁市交通局局长的周崇锁,请其帮助。刘某随即又找到武建三公司经理张某,称他可以帮助公司承接到工程。武建三公司中标后,张某将20万元现金支付给刘某。刘分两次付给饶芳19万元。饶将其中10万元交给了周崇锁。2003年7月25日晚,周在得知饶芳被检察机关传讯后,将10万元上缴给本单位纪检部门。

 

而周崇锁认为,自己没有为武建三公司谋取任何利益,向单位纪检部门上交的9.9l万元非饶芳所送,主动上交礼金不构成受贿罪。饶芳也认为咸宁中院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她向周崇锁送过钱。

 

咸宁中院一审时,以受贿罪判周崇锁有期徒刑5年;以介绍贿赂罪判饶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两人不服,上诉至省高院。去年8月25日,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咸宁中院重新审理后,改判周崇锁有期徒刑4年,对饶维持原判。

 

两当事人再次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审理查明,周崇锁确实收受过他人财物,且向所在单位上交了收受的9.9l万元人民币。但此款是否为武建三公司20万元中介款中的部分款项,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证人刘某证实武建三公司交给自己20万元后,自己留下l万元,其余19万元均交给了饶芳。但此细节是刘某一人自说,得不到证据印证。刘是否将19万元交给了饶芳,亦不能确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武建三公司中标系周崇锁从中提供帮助。故作出无罪判决。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曾哲认为,这起改判,体现了刑法转向无罪推论的原则,凡不能证实有罪者皆认为无罪,彰显了公平与正义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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