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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律协刑事委员会马晓海换妻案件辩护研讨会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3-01    分享到

江苏辩护律师网消息  2010年3月23日,应薛火根、袁小勇律师的要求,省直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对轰动全国的某大学副教授马晓海(化名)“换妻”案进行了会商讨论。省直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仲若辛律师参加了研讨。

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晓海,网名“阳火旺”、“阳光旅行”,研究生文化,南京某大学副教授,2009年8月21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监视居住。

起诉书指控: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被告人马晓海等22名被告人通过网络结识后,分别结伙先后在本市秦淮区、鼓楼区、玄武区等多处聚众多人进行淫乱活动35次。其中被告人马晓海组织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18起。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晓海组织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业务委员会有部分律师认为:因现行《刑法》对“聚众淫乱罪”有明确规定且并未废止,被告人马晓海的行为应构成犯罪,但可以从社会危害性方面、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应定性为组织者等方面进行罪轻辩护。

另有部分律师认为:三人以上的成年人,基于完全自愿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因没有扰乱公共秩序,也没有侵害公众对性的情感,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行为。只有当三人以上以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乱行为时,才宜认定聚众淫乱罪。 一、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不具备侵犯公共秩序的主观要件。二、被告人参与的性聚会并未侵犯《刑法》所保护的任何法益,不具社会危害性。三、构成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要件应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赋予新的内容和做出新的界定,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不符合当前社会现实对聚众淫乱罪客观要件的界定。四、“换偶”或性聚会并不一定是聚众淫乱犯罪,只有当该行为具体侵犯到社会公共秩序并情节严重时才可考虑定罪处罚。

还有部分律师提出:1、鉴于被告人马晓海家族直系亲属有数位精神病患者,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可以提起精神病司法鉴定;2、邀请社会学家李银河就本案从社会学角度出具论述意见;3、如有可能做罪轻辩护,立功问题最好庭前与检察院沟通。

2010年4月7日该案在秦淮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22名被告人共聘请了9名辩护人,庭审一直延续了2天时间。除马晓海外,其他21名被告人和辩护人均做有罪辩护,检方与被告人马晓海的辩护人就“聚众淫乱”的罪与非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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