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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贪污贿赂犯罪突出现象不容忽视
来源: 互联网     作者: 熊皓 曾庆波     更新时间: 2013-03-18    分享到

女性常被称为半边天,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她们始终发挥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呈多样性发展的浪潮中,一些职业女性面对各种社会诱惑,思想产生悦变,为满足金钱和物质的贪欲,铤而走险,在自己工作岗位上大肆进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2004年以来,大足县检察院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21件22人,其中女性犯罪7件7人,占立案数的33.3%。7件案件的犯罪金额达280余万元,占同期立案犯罪金额总和的72.9%。其人数之多,金额之大,令人深思。所以关注女性犯罪已成为检察机关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是我县综合治理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女性职务犯罪的特点

 

1、女性犯罪比例大。近两年,我院立案的女性贪污、贿赂犯罪7件7人,接近99年至2003年5年来立案数8件8人的总和;占立案数的33.3%,与市院同期全市女性职务犯罪占职务犯罪案件人数的比例11.35%相比,高达近3倍。

 

2、从行为人身份上看,呈现两多.一是党员多;二是高学历人员(专科以上)多,均分别有5人,均分别占71.4%。如张某、陈某、黄某、李某、刘某都是大专以上文化;除贺某、刘某外,其他都是党员身份。

 

3、财务人员犯罪严重。作为女性一般工作较仔细,责任心较强,所以都被单位领导安排在重要的财务部门工作。一些女性就利用领导的信任,在工作中将手伸向所掌管的公款。如黄某、李某、陈某、刘某、贺某案件,她们都是利用了自己管理单位财务的职务之便,在各自岗位上进行职务犯罪活动的。

 

4、贪污案件多。7件女性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件有5件,占71.4%。

 

5、犯罪手段简单,数额大。从7件案件中可以看出,这些人犯罪手段并不新颖,其中采取在帐上虚列费用予以贪污的,3件3人,占42.9%,如张某、陈某、黄某案;采取收入不入帐贪污的,2件2人,占28.6%,如刘某、贺某案。这些手段虽无翻新,但犯罪金额大,其中张某案涉嫌金额竟达210万余元。

 

6、胆大妄为,连续作案。7件案件中,连续多次作案的,有6件6人,占85.1%,除刘某案外,其他人作案次数都3次以上,有的作案多年,次数达几十次,往往一发不可收拾。如张某、陈某案,二人连续作案均在20次以上,每次作案金额几百、几千元、上万元不等,但累计金额大。

 

二、女性职务犯罪的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平时不注意对在职女性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党性教育,造成她们中一些人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未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是导致她们走上贪污、贿赂犯罪道路的关键因素。如县公路局机械队财经员贺某,在负责机械队工程款日常收支过程中,与机械队负责人相互勾结,通过虚增工程费用手段套取资金予以贪污。在调查期间,贺某等人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认为过年过节私自发点钱,不是犯罪行为,从而一次次将手伸向所掌管的公款,同时也将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渊,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还有县棠香街道办事处红星村主任杨某,在检察机关调查其利用为他人超生子女办理罚款和上户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时候,还辩解说不是自己主动要的钱,我帮别人办了事情,收点辛苦费是应该的,不是犯罪行为。

 

2、财务制度混乱。一些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到位,私设小金库,从而使女性职务犯罪有可乘之机。在这些案件中普遍存在各单位不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管理,为了单位的小集体利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擅自隐瞒、截流收入不纳入单位记帐,设立各种名义的小金库,逃避监督,使之成为个别人的钱库,造成可乘之机,通过巧立名目,乱列支出,从中贪污。如黄某贪污案,黄某在任大足双塔粮食公司财务科长期间,伙同单位负责人一道,利用国家粮食收购贷款资金发放的漏洞,撰改收购销售凭单,虚列费用支出等方法,疯狂套取国家资金,私设小金库达300余万元。不仅造成国家资金大量流失,而且黄某等人利用其经手管理本单位财务和小金库职务之便,随心所欲地贪污所掌管的小金库资金。

 

3、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产生腐败,没有较好的监督体制,监督就必然形同虚设。所办的这些案件中,很多单位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各种制度成了一种摆设,加之一些妇女利用女性的善良和领导同事的信任作伪装,造成她们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地进行贪污腐败活动。如原县畜牧公司经理张某,认为在公司里自己是一把手,没有谁能够监督她,将个人权利凌驾于公司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之上,利用手中的权利打压职工,虽然职工怨声载道,但敢怒不敢言。致使张某在工作中随意虚报各种费用,截流收入不入帐,将单位资金一次次装入自己的腰包,疯狂进行贪污犯罪活动。其单位会计陈某,看到张某如此嚣张,上行下效,遂也利用自己经管单位财务资金的权利,多次贪污公款。如农行大足县支行邮亭营业所会计刘某,就是利用单位负责人对其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在自己工作岗位上进行贪污的。

 

4、心态失衡、怕吃亏是诱发女性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实生活中,女性要在事业上取得一定成绩,往往要比男性付出更多,加之社会分配的不完全合理,使得少数女性在相互比较中心态严重失衡,认为自己的付出与所得不相称,产生吃亏心理,于是利用职务之便谋私利补偿不足。如县企业发展局停撤办公室会计李某,在经办原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在永川职工医院的医药费用结算过程中,觉得自己经常经手成千上万的资金,虽然岗位重要,但是自己的付出与所得相比,认为付出大,待遇低,加之与自己周围的一些其他行业的人在一起总感到低人一等,心理一直不平衡。为了弥补吃亏和抱着不贪白不贪心理,李某就利用与医院结算费用之机,大肆收受贿赂,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5、贪慕虚荣。一些女性受当前社会一些腐败现象、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滋生盲目攀比、崇尚高消费心理,为满足其贪欲,将手伸向其经管的公款。如原县畜牧公司经理张某、会计陈某贪污案,张某、陈某见自己的一些朋友穿金戴银,出手阔卓,心生嫉妒,为满足其虚荣心,张,陈二人就在平时工作中撕开空白发票,想填多少金额就填多少,虚列费用在单位财务上报帐,同时隐瞒下属单位上交的收入不予入帐,将黑手一次次地伸向了单位公款,大肆进行贪污,购买金银首饰、高档时装等,经检察机关最后侦查查实二人犯罪金额共高达260余万元。其胆量之大,次数之多,作案之疯狂,令人咋舌,也创我县职务犯罪案件金额之最。放纵贪欲的结果,最终使张某被受到判处有期徒刑11年,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严厉刑事处罚。

 

6、存在侥幸、冒险心理。多数女性对职务犯罪心存侥幸,认为女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一般不容易被发现,即便被发现也可以凭借女性弱势群体的优势,用眼泪和忏悔求得同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不必担心被移交司法机关。由于她们认为其腐败风险小,违法成本低,客观上强化了其侥幸、冒险心理,使得其敢于以身试法。如农业银行大足支行邮亭营业所的会计刘某、县公路局机戒队财经员贺某、县企业发展局会计李某等人,都认为自己所贪污受贿的事做得很隐蔽,天衣无缝,没有其他人知道,而且多年了未被任何人发现,进一步膨胀其犯罪心理,从而也迈向犯罪的深渊。

 

三、预防女性职务犯罪的对策

 

预防女性职务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参与。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职、依靠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反腐败活动;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罚和预防腐败体系,使三者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担负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的检察机关,一定要将社会化大预防和检察机关的专门预防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遏制女性职务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1、加强法制教育,实现思想防范。要加强对广大妇女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以及党性修养的教育学习,引导她们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努力提高其抵御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及享乐主义侵蚀的能力,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思想,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公民。要扩大反腐倡廉教育的覆盖面,加强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的宣传;要倡导廉政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使其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

 

2、加强监督机制建设,进行制度防范。要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措施,规范管理制度,发挥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防范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和各种不良倾向。同时加强对权利的制约和监督,拓宽监督渠道,进一步强化人大、政府专门机关、政协、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能,建立长效的预防机制。对一些特殊的重要岗位和部门的人员,要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审计或者予以交流。通过加强监督机制建设,铲除可能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3、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机制性预防。各单位和妇女组织,既要关心女性的思想和工作,又要关心她们的日常生活。通过不断提高女性的政治地位,营造争先进、比先进、巾帼不让须眉的良好社会氛围。要解决她们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促使广大女性在工作岗位上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始终保持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良好精神面貌。

 

4、加大打击力度,实现以打促防。打击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的预防形式。对存在问题的人员,要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给予批评教育,同时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手段。检察机关作为查处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在工作中要不断加大查处各种职务犯罪案件力度,通过强化办案,做到警钟长鸣,构筑法律威慑防线,使有犯意的人员不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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