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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出来的诈骗罪
来源: 中安在线     更新时间: 2013-03-17    分享到

舒城县法院近日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9年4月,谢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舒城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该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5万元。此后,谢某某于在合肥、六安、山东单县等地透支消费、取现多次,至去年6月25日,信用卡透支本息金额达39897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及电话、短信、挂号信催收仍不归还,且自催收通知签收已超过3个月。谢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后,其亲属积极筹款,缴纳信用卡本金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谢某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透支款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官评析】

 

信用卡是一种现代支付工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捷,但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巨额透支信用卡长期不还,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了4种信用卡诈骗行为,其中一种就是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单位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经银行2次催收、3个月不还,且欠款数额达到1万元的(不包含滞纳金),就属于“恶意透支”行为,即可定性为信用卡诈骗。持有信用卡者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在信用卡透支后及时缴纳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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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仲若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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